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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
来源: | 作者:综合部 | 发布时间: 2021-10-25 | 595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
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 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 

〔2021〕13 号  



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工作需要,现将人员管控措施调整如下: 

       一、即日起,凡从包头市以外地区往返我市人员,一律需持 健康码或行程码,以及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方可进入我市。 无法提供 48 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,要在第一入市地点向属 地报备,由相应旗县区组织在 8 小时内完成核酸检测。等待检测 结果期间,要加强人员管理,做好个人防护,减少流动;检测结 果为阴性后,方可有序流动。 

       二、对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要在 12 小时内转运至集 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。对密切接触者采取 14 天的集中 隔离医学观察,并在隔离期间的第 1、4、7 和 14 天分别进行一 次核酸检测,解除隔离后开展 7 天居家健康监测,不参加聚集活 动,并在第 2 天和第 7 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。对次密切接触者 采取 7 天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,并在隔离期间的第 1、4、7 天各 开展一次核酸检测。 

       三、对高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实施“14 天集中隔离+5 次 核酸检测”的管控措施,在隔离期间的第 1、4、7、10、14 天各 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对中风险地区来返我市人员实施“14 天居 家隔离+5 次核酸检测”的管控措施,在隔离期间的第 1、4、7、10、14 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。

       四、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,对货 运车辆及司乘人员严格执行体温检测,查验行程码、健康码、核 酸检测、疫苗接种等措施,做好人员及车辆基本信息登记,并建 立专门台账。外来货运车辆及司乘人员在我市从事货物运输,要 按照“点对点”的原则,做好个人防护,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 接触。

       五、相关人员或单位因瞒报、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, 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,将依法追究 责任。 

       附件:1.市及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电话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.通信大数据行程卡、鹿城健康365 微信公众号二维码 



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 

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 

2021 年 10 月 25 日




附件 1 


市及各旗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联系电话  


包头市:0472-5619350、5619338 

昆 区:0472-5305335 

青山区:0472-3616340

东河区:0472-4388077 

九原区:0472-6939045 

石拐区:0472-8710017 

白云矿区:0472-8515041

土右旗:0472-8017245 

达茂旗:0472-8425937 

固阳县:0472-8118850 

稀土高新区:0472-7100262







附件 2 


通信大数据行程卡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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